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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玉溪市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工作细则

http://www.yxzx.gov.cn 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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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民族宗教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履职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玉溪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组织原则

第一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开展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一切活动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协助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三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的设置和变更,由市政协常委会决定,民族宗教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9-11人,主任、副主任由常委会任命,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专委会委员会议协商同意后按程序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组织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六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协常委会工作重点,对民族、宗教等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选题,组织委员完成市政协常委会确定的重点调研、视察、评议和本委组织开展的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第七条  加强与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委员知情参政提供服务,积极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参加联系部门的会议、组织联合调研、视察、评议,开展专题协商、专项民主监督等形式,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拓展工作思路,争取广泛支持。

第八条  加强与县(区)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的联系和指导,坚持和完善全市政协民族宗教工作联系会议制度,通过总结交流经验、联合调研、视察、评议、专题研讨,形成市县(区)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全市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工作水平。

第九条  加强与省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协调联系,争取工作支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调研视察。

第十条  认真完成市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和市政协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以委员为主体开展活动,并根据活动内容分别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和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重要问题由主任会议或民族宗教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会、常委会、主席会和政协党组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常委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要研究:

(一)民族宗教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

(二)民族宗教委员会组织召开各种会议的有关事宜;

(三)拟定由民族宗教委员会牵头组织的调研、视察、评议等方案(草案)。

第十五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的日程、议程由主任会议提出,报市政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市政协全会、常委会、主席会和省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会议精神,讨论民族宗教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和通过民族宗教委员会调查、视察、评议、报告和提案;

(三)讨论协商政府相关部门提请的重大工作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审议和通过民族宗教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以民族宗教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材料或文件,一般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要文件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必要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

第四章  办公室职责

第十七条  处理专委会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有关材料的草拟,做好服务委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部署和专委会工作要求,承担调查、视察、评议和本委督办提案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撰写工作总结、调查、视察报告,起草分管领导的相关文字材料。

第十九条  做好本专委会信息编报工作,完善痕迹管理和台账资料,及时反映界别委员的意见建议、社情民意,接待来信来访。

第二十条 加强与省政协和县(区)政协专委会的联系,加强与市政协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配合及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市政协民宗委委员的联系,协助安排委员学习、培训、参观、调查、视察、评议、座谈及委员的咨询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完成市政协领导和本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民族宗教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玉溪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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